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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竞争性磋商采购推进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说(下)
发布时间:2021-05-17

高校竞争性磋商采购推进中的

问题与对策探说(下)

高国民

2.4竞争性磋商与谈判方式混为一谈

中国政府采购报文章《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联系与区别》观点认为:“外在”是两者相同之点,“内核”是两者的异同之处。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当然,业界认为两法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其评分方法:一个是“综合评分法”,另一个是“最低价成交法”。关于竞争性磋商的概念,参见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颁布的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定义之表述,相关适用范围详见该文件第3条所列(五)种适用情形规定(详见本文2.1);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依照《政府采购法》第30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规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其定义可参照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2条: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不难分析得出:上述两种采购方式在诸多方面的存在差异,值得分析参考运用。此外,我们再看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我们坚信,随着我国“放管服”的深入拓展推进,结合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并于6月1日起实施的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发改发规规【2018】843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非依法必招工程建设项目得到进一步明确细化并有所扩展,实际工作中必然会出现更多依法非必须招标采购项目,它需要我们依法遵规循章、精准理解把控要求,推进采购工作前行。

2.5名义“竞磋”推进实操“招投标”

我们知道:“竞磋”即“竞争性磋商”的简称,其定义如前述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之定义;而“招投标”即“招标投标”之简称,我们引用国家计委政策法规司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合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一书中的加以诠释:即招标人对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并按规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其“竞磋”和“招投标”采购推进方式,一个是非招标采购方式,而另一个是招标采购方式。这二者在选择依据、适用条件、推进程序、实操方式、评定方法、监管法规、社会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一定不同。如果这两种采购方式串混或融合使用,则存在推进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的问题,进而引发异议或质疑,甚至投诉问题。它需要高校基建的基层采购管理者依据现行相关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切实加以规范推进前行。

    3. 今后竞争性磋商采购改进对策之说

3.1依法遵规明晰竞争性磋商采购选择

这里我们所说“依法遵规”,即严格要求我们基层采购管理者遵照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选用监管的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在实际采购操作推进中,进一步明晰确认其适用情形(财政部财库【2014】第2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而正确选择运用之,让其“选择有据”并“科学规范”且“精准应用”。同时,应当自觉遵守“三公一诚信”的法律原则,同时考虑《政府采购法》修订意见稿中拟增加的“讲求绩效”原则。随着我国国务院第722号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与地方优化营商新举措如2020年11月27日通过的《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新100条》等等;此外,国务院第713号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这对高校系统运作具有重要公共影响的重大采购事项,既要考虑采购合法规范性与经济合理性,又要兼顾其社会效益性与广泛公平性,我们需要积极探索应用人们认知里的“合规择优法”,来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运作程序以及确定参与供应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3.2力求充分“竞”同时切实酝酿“磋”

我们认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前提”是具备“竞争性”,其中“竞”是条件,其数量基础是“3个以上”,又在其相互角逐中“争”胜出。而“磋商” 的关键则是“磋”,“磋”者磨制、商量也,其“商”即商量,故“磋商”意为:反复商量;仔细讨论,“竞磋”诠释为:在具备程序内容合法性与规范性且保有一定竞争性前提下,通过充分切磋、公平协商、科学评分比选出优胜者成为成交供应商。这里还需要认真把控“竞磋”采购过程中的“6W”问题:即“1W:在哪个(Which)媒介进行采购公告?”、“2W:什么时间时间(When)发布采购公告?”、“3W:为什么(Why)选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4W:明晰磋商的具体推进规程(Way?”、“5W:针对具体竞磋采购项目明确磋什么(What?”、“6w:磋商小组里的专家从哪里(Where)产生?”。因此,要实现充分“竞”首先需要了解其“参与竞争磋商者的来源途径”:它可通过其一定时期内的需求项目采购意向信息与具体项目实施采购公告在相关互联网采购信息平台上的预告与发布来实现。这里的采购意向公开要求问题,可参照财政部于2020年3月2日印发了财库【2020】10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以及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财政厅所发苏财购【2020】84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执行。与此同时,“磋”需要事先酝酿拟定磋商具体推进方案与程序内容,如:采购标的交货期与交货地点的精确与质量执行标准的细化明确?标的数量调整与价格的关系?参与者服务承诺确认与信用认知沟通,履约能力佐证评议,通过与不同竞争磋商参与者的充分磋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最后报价竞比的相应报价基准条件要求(仅指其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部分)作出部分调整,通知所有竞争性磋商的实质性响应参与者,在最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同时依照采购文件规定打分原则进行评价打分,进而选择最高得分者成交。从而使采购人有望实现采购到终端用户满意、标的物有所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双优之愿景。

3.3竞争性磋商中务实贯彻“政采政策”

众所周知,“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下的一种非招标采购方式,所以我们应当切实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现行政策标准。例如,财政部令【2013】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财库【2014】第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现修订为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与财政部财库【2020】10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购【2020】84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文件。此外,财政部的财库【2012】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与《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文件精神同样应该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推进中加以贯彻并确保落实。与此同时,国务院的国发【2015】5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文件于2015年10月19日发布,其后,备受关注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9年版)》已经分别公布并加以实施,它也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20年1月3日,财政部发布的第102号令《政府采购服务管理办法》第10条也列出了负面清单,共列出6类服务事项不得纳入政府采购服务范围。部分省市相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也在所在行政区域推进实施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例如,湖北、山西、青海等多省份与合肥、桂林、南京等多市也出台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其中2019年12月9日南京市财政局也印发的《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通知一文。

因此,我们需要与时俱进在具体工作实践如“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拟定时与“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加以务实借鉴、参考应用,做到采购切实、按需编文,过程纠偏:“磋”时理顺并“商”后调整、集优规范推进。真正让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各阶段环节都能够体现国家相关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配套具体运作推进政策的引领。

3.4 严格采购程序并规范推进过程内容

“依法循序”与“遵规守章”以及“规范科学”推进采购工作实践成为我们日常采购管理工作之常态,通过进一步细化采购管理程序、剖析应用法规条款、规范操作推进规程。让程序规范行为、让过程核验预期、让内容充实流程、让结果回应构想。对于具体采购方式的各阶段各环节工作内容,力求公开设定、切实可行、名副其实。全过程里,我们应当运用现代观念与思维方式,对采供管理全过程各市场主体积极倡导“信用法治”。众所周知,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正如李克强总理在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指出的那样:“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同时,相关省市也相继出台社会信用管理规定,积极运用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于采购管理之中,来帮助有关部门圆满完成其目标采购任务。不难得知,2020年7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此草案提出:打破“信息孤岛”,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将推动失信行为互认、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联动。其后不久的2020年10月19日,江苏省信用办出台苏信用发【2020】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示范工程设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在其内容包括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科学规范认定失信行为、积极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大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认真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积极鼓励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和全面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纲要中共提到信用13次,提到诚信12次,同时指出:要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由此可见,“社会信用”正在快速融入我们的工作与生活。

所以,我们必须依据建筑行业采购领域的相关信用管理规定,推进其与采购管理相关的工作,例如我们南京高校基建部门人员就可以参照已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推进相关工作,科学规范应用其48条: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使用社会信用信息、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评价结果。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在具体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推进采购过程中,既要规范全过程工作必须的法规程序,同时也要科学规范把控各环节实际完成工作内容与推进方式方法,兼顾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绩效双预期。

    4. 结语

    我们知道,“放管服”改革的春风已经吹遍我国各行各业的各个领域。与此同时,在国家发改委16号令和发改发规规【2018】843号文件精神引领下,各省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必将随之调整应当采购招标项相关规模限额标准与目录内容项,结合“负面清单”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全面实施。伴随而至的“分散采购”即属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在其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分散招标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会应国家“十四五”建设发展之势而增。我们切实需要掌握不断更新的法规规章标准、精准合规应用、精确细致运作、科学规范前行。

 

    参考文献:

    【1】财政部2014年财库【2014】第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发改委发改发规规【2018】243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3】国家发改委【2018】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4】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5】财政部财库【2011】18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6】财政部财库〔2014〕6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7】国务院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8】中国政府采购报(2019)04月04日《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联系与区别》

    【9】百度百科[J/OL]

    【10】高国民 徐刚 竞争性谈判中的“竞”与“谈”及“判”《招标采购管理》2019年(05)PP28--30

    【11】高国民 货物采购流标后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实践 《中国招标》2016(35)PP24-26

    【12】高国民 王磊  高校工程货物采供过程中的管理问题与改进思路 《招标采购管理》2014(06)PP43-45

    【1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