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6月1日启动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
由财政部具体确定,各省(区、市)抽取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但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依据《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