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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3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省、市关于推进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和供应商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全市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信用承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对象

  在南京市域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活动的供应商。

  二、信用承诺内容

  指供应商作出自身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信用承诺形式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格式见附件)。

  四、信用承诺应用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五、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诚信档案分在40分以下;

  (三)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六、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请市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遵照落实。

 

  附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见市财政局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