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货物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级报告使用规定的通知
宁发改法规字〔202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服务市场主体,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信用评级报告的使用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自2022年1月11日起,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的信用评级报告,江苏省外的投标企业由注册所在地信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或“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登记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二、投标人在投标时仅需提供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信用报告概述页,无需提供其他证明资料。
三、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中申报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据《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2021版)出具信用报告,并载明依据《指引》制作,以示评价标准一致,便于跨区域使用。
四、《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级报告使用工作的通知》(宁发改法规字〔2021〕357号)与本通知相冲突,以后通知为准。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