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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3

南京: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要求的通知

 

江北新区建交局、各区(园区)招投标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要求,督促招标人夯实主体责任、首要责任,清除招投标活动中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规定施行情况,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1、夯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文件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人)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保证建设资金到位,明确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等内容。

2、严格招标人代表委派。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应是本单位正式编制人员,且不得与投标人(潜在投标人) 存在利害关系。招标人委派的代表中担任技术标评审的人员原则上不多于2名。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所代理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3、规范资格审查条件及定标因素设置。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审查标准中设置项目负责人答辩主观分值的,所占权重不宜超过15%。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不得将不合理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注册资本金等财务指标作为资格审查条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评标定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将价格因素作为重要的定标因素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规范设计项目业绩设置。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规定,设计项目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标准的,类似工程业绩的量化指标不得超过招标工程的相应指标。

5、规范建筑设计项目直接发包行为。依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文件,对采用直接委托方式发包的建筑设计项目,加强对项目建设程序、发包合规性等事前审核,对发包对象、发包金额等事中把关以及合同履约等的事后监管,形成全过程管理闭环,确保建筑设计项目直接发包依法依规、科学合理。

6、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管理。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要求,落实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日常行为考核,以及“一标一评”等评价制度,严格日常行业管理,规范从业行为。

7、严格招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公开。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对招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媒介上公示。

各区(园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