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南京招标投标协会主办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刊物 - 2023 - 2023年第四期
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的全国统一招标市场构建
发布时间:2023-09-20

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的全国统一招标市场构建

国家能源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张腾扬

 

  [摘要]构建统一招授标大市场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组成部分。当前,招标采购活动普遍存在壁垒,如区域限制、行业垄断、社会信用查询不互通、评标专家库各自林立等。统一招投标大市场的实现路径有统一法律法规,避免各自为政;统一招标采购平台,畅通采购流程;统一建立评标专家库,规范评审。

  [关键词]全国统一大市场;招投标;市场分割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颁布的背景下,我国各行各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各项针对性措施都在紧锣密鼓地筹划。在此背景下,招投标活动的各参与方对统一招投标大市场的需求已经达成共识。所谓统一招投标大市场即是一个统一、 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能够打破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将招投标活动纳入统一市场集中交易,统一监管。

  构建统一招投标大市场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

  《意见》要求,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部署,从宏观层面讲,是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基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将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力支撑。全国统大市场不是搞计划经济,而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节约社会运行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随若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显著提高,但离真正完善的市场经济还有很大的差距,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没得到更大的发挥,商品和生产要素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公平合理的竞争还难以全面开展,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了极大抑制。只有招投标市场形成了统一、全面的市场制度和固定的模式,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全国市场活力,提高社会运行效率,降低社会经济活动运行成本。

  《意见》意在打通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这两个节点,其与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息息相关,没有统一的市场准入门槛和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就无法做到充分的市场竞争。只有保证好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才能谈及产权保护、社会信用。只有统一市场准入门槛、 竞争条件,才可能产生并存在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生产力和生产效率的提高,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同时,在竞争中,只有统一的社会信用标准,才能衡量公司的信用等级。在社会信用层面,目前有”信用中国”网站作为全国范围内衡量信用是否良好的工具。但在地方行业中,有不同的信用衡量工具。在市场准入中,各地都自设门槛,诸如取得当地具体资质,当地施工、服务或供货业绩等,这样的地方保护条款不利于社会经济要素的合理配置,必然阻碍经济的进步发展。

  综上,构建全国统一招投标大市场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的是一致的,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建设好招投标大市场,全国生产力、生产要素会得到更好的市场性配置。

  招标采购活动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招投标事业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大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也由传统的纸质招标发展到了全电子招标。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8部门制定并颁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颁布十余年,我国已全面进入电子招投标时代。不可否认,现在全国电子招标发展闪光点多多,但从统一招投标大市场来看,当前招标采购活动存在的各种限制也非常明显。

  区域限制

  现在针对投标人注册地等区城的限制基本上不存在了,随着电子招投标的发展,各地的公共采购平台仍处于自我设置、自我管理的状态。这意味着,参加某地区的项目投标,就要在当地的公共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注册,各个平台的整体项目流程也不统一,注册步骤相当烦琐。同时,参与招投标的各个主体均须在平台上注册,针对招标人、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都有不同的电子密钥,大部分平台的密钥还须企业派授权代理人去实地领取。这样的流程大大增加了各方主体人力物力的投入。

  行业垄断

  由于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一些行业系统如电力、农林等管理部门针对各自行业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条例和管理细则,特别是针对行业特定标的物的招标准入门槛加以明确,这样让很多本质上有竞争的项目,到最后都是可控的。近些年,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以及全国大市场的逐步建立,很多行业的准入门槛看似放宽了,但在技术要求的设定上,仍将特有技术条款设置为关键技术条款,这样一些“门外汉”的参与也就变成了“重在参与”。

  有些系统针对本行业设立了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内项目均由该机构操作,同时专家、投标人也是来自本系统。这样“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都来自本行业系统,一体监督、一体管理、一体操作,这样的内循环很难保证项目投标的公平公正。

  社会信用查询不互通

  当前,针对企业信用查询已有了相应的查询渠道,如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等,这对招投标各方都是一个很好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对企业起到了监督作用,避免了企业的弄虚作假,企业的投标行为也有了可追溯的依据。但当前还存在一些信息在招投标的评标环节无法确认,增加了评标过程中的风险等级,遇到质疑甚至投诉,增加了调查取证的成本,具体体现为:一是针对个人的证件信息真伪不能确定,如中级职称、部分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等:业绩真伪也无法确定。二是财务状况的真实性难以确定,这些信息的验证,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相应权威的查询网站可供利用。

  评标专家库各自林立

  因为各个地区、行业各自为政,各个监管部门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中,基本上都要求代理机构设置相应规模和内容的评标专家库。据此要求,各代理机构纷纷设立各自的专家库,在监管层面也设立了相应的专家库。从层级上讲,有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县乡级的专家库。从宏观行业系统来讲,有政府采购、国企采购、能源采购、农林采购、医药采购的专家库。但各个专家库彼此不相通,都是只针对相应的地区、行业,并不对外开放。若某一采购主体跨区城进行项目招标、评审,在专家的抽取上将面临很大的困难。专家不互通,跨区域评审则需要携带专家异地评审,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

  另外,评标专家库各自独立,这样大大地增加了评标专家管理的难度。因为评标专家的行为若有所偏颇,例如,某评标专家在A专家库被拉黑,但他依旧可以在B、C、D等专家库参与评审,这样会给评标工作带来不小的隐患。

  统一招投标大市场的实现路径

  针对当前各招投标市场各自独立的情形,只有破除招投标活动中的壁垒,才能实现招投标市场的统一。具体实现路径如下。

  统一法律法规,避免各自为政

  针对招投标领域,我国颁布了若干部法律和相应的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了更具有操作性,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两部法律的颁布从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招投标各个主体的行为,同时解决了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主要矛盾,让整个采购行业有法可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也成了各采购主体的行为准则。

  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两部法律在个别条款有冲突矛盾的地方,在个别适用情形下,存在交叉、重复执法的情况。业内人士大多倾向于两者统一。同时,在非政府采购活动中,大多数采购主体都是自己制定自身的采购规定,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制定,同时再根据自身采购需求,将相应的诉求写入规定中,这样可能造成采购主体自己制定的采购规定与法律法规有所冲突。同时,这也存在-种采购行为在政府采购中是一种对待,而在非政府采购中又是另外一种对待。故而,只有打破壁垒,统一招投标法律法规,才能让所有采购方的行为均能做到有法可依、同等对待。

  统一招标采购平台,畅通采购流程

  当前,地区、行业针对招投标设置的门槛,不同的招标采购平台增加了投标人的投标负担,变相限制了竞争,形成地区、行业垄断,导致竞争的缺失,从而失去招投标本身的意义。

  统一招标采购平台,将从形式和实操上简化采购流程:统一地区之间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会打破地方垄断:统行业内部的不必要的准入门槛,能够打破行业垄断,从形式和实质上统一招标采购要求,这样必然让竞争更充分,招投标更加名副其实。另外,在各方注册之时,统一采购平台就把相应的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信息提供至平台,同时动态更新,并进行专人核验,这样在方便投标人制作文件的同时,也方便了监管,在评审中可以直接调取已有的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这样就大大提高了采购效串,并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和造假的风险。

  统一建立评标专家库,规范评审

  在招投标事业发展初期,各采购主体建立各自的专家库,在初期增加了市场活力,这无可厚非。但随着招投标事业发展到当下阶段,各评标专家库应该进行整合,在国家或省级层面建立相应统的评标专家库,所有进行招投标活动的采购主体,均从该专家库进行抽取。这样权威、统一的专家库,参与评审的专家会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各方的监督,更有利于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标工作。

  总之,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条件下,建立统一招投标大市场也是必然的发展趋势。虽然在统一招投标大市场建立的过程中,必然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但这个趋势是无法改变的。只有建立健全统一的法律法规、招标采购平台、统一的评标专家库,才能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统招投标大市场,这样也必然为我国建立统一大市场提供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王晶.从宏观上建设规范统一招标大市场的思考[J].中国招标,2009(07):17-19.

  [2]刘翔峰.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形成国内统一大市场[J].中国经贸导刊,2021(05):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