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财购〔2023]108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
(一)对在省财政厅设立的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代理机构,由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对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库”系统对代理机构的16个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逐项打分,做出评价。
(三)评审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价的,“专家库”系统自动锁定其被抽取资格,待评价工作完成后恢复。
(四)评审专家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且查证属实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结果将定期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并作为江苏省政府采购协会社会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参考指标。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由采购人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完成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
(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库”系统对评审专家的18个评价指标(详见附件2)逐项打分,做出评价。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的,“专家库”系统自动锁定其抽取权限,待评价工作完成后恢复。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且查证属实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评审专家抽取概率与履职评价结果关联、实时调整,评价得分较低者将适当降低抽取概率。
三、档案保管
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应当有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备查。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附件:1.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评价指标;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价指标。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9月6日
附件1 | ||||||
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评价指标 | ||||||
序号 | 评价指标 | 满分值 | 评分值 | |||
1 |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5 | ||||
2 | 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准确通知评审时间、地点。评审时间、地点改变后,及时通知评审专家。 | 5 | ||||
3 |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 | 5 | ||||
4 |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 5 | ||||
5 | 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及配套的评审环境(评审区域应该是封闭区域,具备隔音、防窥等基础功能;具备全程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实行电子评审的项目,每名评审专家应配有单独的计算机设备,具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开展评审工作必要的设备)。 | 5 | ||||
6 | 采购代理机构保障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 5 | ||||
7 |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宣布评审纪律,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文件。 | 5 | ||||
8 | 采购文件编制规范、完整。 | 9 | ||||
9 | 采购文件中评审方法和标准符合规定。 | 5 | ||||
10 | 采购代理机构督促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独立评审,及时纠正和制止倾向性言论等违法行为。 | 5 | ||||
11 |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未发表任何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的意见,未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9 | ||||
12 | 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禁止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 5 | ||||
13 | 采购代理机构认真核对评审结果。 | 9 | ||||
14 | 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9 | ||||
15 |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对服务过程细致耐心,严格规范。 | 5 | ||||
16 | 集中采购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或异地评审差旅费(对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的评价指标);社会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及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或向评审专家说明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评价指标)。 | 9 | ||||
合计 | 100 | |||||
注: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 | ||||||
附件2 |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价指标 | |||||||||
序号 | 评价指标 | 分数 | 评分值 | ||||||
1 | 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 7 | |||||||
2 | 具备评审相关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 | 7 | |||||||
3 | 确认参与评审后,无缺席现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提前在系统中请假。 | 6 | |||||||
4 | 参加评审时,无迟到早退现象。 | 5 | |||||||
5 | 迟到后未能参加评审的,不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索要报酬。 | 5 | |||||||
6 | 参与评审时,按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设备交由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 5 | |||||||
7 | 评审期间服从现场管理,恪尽职守。不擅自与外界联系,不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遵守现场纪律。 | 7 | |||||||
8 | 评审时仔细阅读采购文件,准确理解采购文件要求,打分认真、客观、公正。 | 5 | |||||||
9 |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 5 | |||||||
10 | 对供应商投标(响应)判定为不合格投标(响应)或者对供应商报价判定为无效报价时,详细说明理由。 | 5 | |||||||
11 | 按照规定不接受投标(响应)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不接受供应商口头澄清,不接受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澄清或说明。 | 5 | |||||||
12 | 未出现客观分评审错误。 | 7 | |||||||
13 | 未出现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 6 | |||||||
14 | 无故意拖延评审时间行为。 | 5 | |||||||
15 | 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有异议的,在评审报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 5 | |||||||
16 | 离开评审现场时未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 5 | |||||||
17 | 不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差旅费。 | 5 | |||||||
18 | 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 5 | |||||||
合计 | 100 | ||||||||
注:1、如专家因迟到或其他原因未能参与评审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只对第3项或第5项指标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换算为百分制后计入得分。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