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就优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2项交易服务费
取消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出租交易服务费。
二、降低4项交易服务费标准
(一)降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照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分档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招标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总额的70%、中标单位支付30%。保障性住房招标项目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
(二)降低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按照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分档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招标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总额的70%、中标单位支付30%。
(三)降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费,按照土地出让、转让面积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土地使用权抵押交易服务费,按宗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本通知出台前,各地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如低于附件2所列收费标准的,按照就低原则执行。
(四)降低部分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国有产权交易分为协议和竞价两种交易方式。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金额,采取定额、超额累退方式计费,向交易双方收取。以协议方式交易的,收取基础服务费。以竞价方式交易的,收取基础服务费的同时,对底价部分、溢价部分加收服务费。协议成交金额3万元及以下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降为10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3。
三、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附件所列省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结合实际,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四、实行收费优惠减免政策
政府采购、药品采购交易服务不收取交易服务费。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开展交易的中小微企业,交易服务费减按80%收取。中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土地使用权抵押交易中,抵押双方未发生变化,对同一宗地再次或者多次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交易服务费减按不超过收费标准的30%收取。鼓励公益一类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地方减免交易服务费。
五、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一)认真落实收费管理制度。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收费自律,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政务服务管理、招投标行政监督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严格按规定收取费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除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地方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已明确规定免收交易服务费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此前已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但暂停收取交易服务费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补收交易服务费。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同步同比例降低。
(三)切实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管理、自然资源、招投标行政监督等部门,要密切跟踪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按各自职责督促各交易机构严格落实政策,确保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和收费优惠减免政策执行到位,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取消、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后,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统筹安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5〕64号、苏国土资发〔2005〕8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258号)、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3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详见省发改委网站):
1.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表
2.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表
3.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