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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2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通知

 

市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保障公平竞争和社会监督的法定要求,直接反映项目立项决策是否科学、采购需求调查是否充分。为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质量,防范因采购信息公开不当而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现就加强涉采项目预算编审源头管控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内部应当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专责人员,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承担采购主体责任。政府采购信息实行全流程公开,从采购意向开始,至签订合同、履约验收,相关信息均从“苏采云”系统自动推送至江苏政府采购网和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金额较大项目还将同步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任何环节出现信息公开不当即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项目内容、预算金额和成交金额是社会公众对采购公开信息最敏感、最直接的关注点,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从采购意向公开、项目立项决策、采购需求调查等前端环节开始,明确岗位职责,确保项目立项决策程序科学规范,杜绝项目内容出现泄密风险,同时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坚决控制行政成本,对货物采购项目加强市场价格调查,对服务采购项目严格对照我市购买第三方服务“双清单”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履职尽责落实采购需求调查和市场价格调查

  采购成交价格是检验采购绩效、接受社会监督的基础要素,也是检验资金预算安排和招标文件编制科学性的试金石。《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对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科学分类组织开展需求调查,调研掌握同类货物、服务的市场竞争情况和价格水平。各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接受委托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也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需求调查工作。采购人应根据项目需求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价格调查的具体形式,如通过咨询、论证、问卷、座谈等方式向潜在供应商调研,通过京东、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查询网络报价,以及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了解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价等,坚决杜绝成交价显著高于市场价或一般公众认知水平的“高价采购”“天价采购”问题。

  三、确保各类采购文件和公开信息中数字、文字表述规范精准

  1.需采购的货物、服务名称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使用行业和社会通用表述,不得故意混淆概念造成报价理解歧义,不得用“一批”“适量”等模糊用语规避表述具体需求数量。

  2.采购需求应当细化、量化,确难以在采购前明确细化的,应当注明配置内容、性能具体要求并说明原因。涉及批量采购不同货物的,采购文件和报价清单应当逐项确定报价上限。

  3.采购合同与采购需求调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项目内容、品目应当一致,成交价不得高于招标最高限价。

  4.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张贴的固定资产标签,文字、数字均应严格校核,确保准确规范严谨,杜绝出现数量、品名、分类不规范,单价、单位标示错误等问题。

  四、科学合理设置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突出可比价格竞争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2.根据《关于规范和加强小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宁财购〔2022〕409号),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70%。

  3.根据我市《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物业管理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50%,2024年继续执行。

  4.采购项目可能涉及后续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时充分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并以此作为预算控制限价。

  增强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管控,防范采购信息公开不当引发舆情风险,是各预算单位应当持续开展、不断加强的工作。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指导本部门采购工作的职责,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采购工作的督促指导。市、区财政部门将采购需求管理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内容。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存在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铺张浪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