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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2

南京: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提出以下要求: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保障招标人自主权。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应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二)科学合理划分标段。招标标段应当依据工程项目特点,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保证进度质量的原则合理划分,结构上不可分割(桩基工程除外)或者整体性较强的工程不得拆分标段。

  (三)严格工程总承包招标。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需初步设计审批的(含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合并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先行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勘察发包,待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启动工程总承包招标;招标范围仅限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施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或者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无需初步设计审批的,待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或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启动工程总承包招标。

  (四)督促强化内部控制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合法合规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招标人集体决策工程建设组织模式、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委派招标人代表、复核评标报告、依法答复异议、定标活动等,集体决策的程序和结果应当记录并存档。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

  (五)支持服务类项目提前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单独申请审批、核准。

  (六)规范货物类项目招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规定,货物适宜与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一并招标的,鼓励放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标段招标。货物项目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示范文本,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等执行国家、省有关货物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七)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鼓励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工程项目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帮助招标人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

  三、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力度,包括立项手续是否齐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是否符合项目要求,最高投标限价是否经过充分论证,资格条件、业绩条件、评标办法、奖项设定、评分标准等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合理条件等。

  事中发现招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可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由招标人纠正后继续招投标活动;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应当重新招标。

  事后发现招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可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由招标人纠正;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该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九)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

  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人工工资款、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 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 80%,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结算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拖欠勘察设计费和工程款的理由。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施工项目,资格审查标准中项目负责人答辩分值所占权重不宜超过 15%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评标定标的项目,定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通过综合考虑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情况、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和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服务类项目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或者评标标准的,类似工程业绩的量化指标不得超过招标工程的相应指标。

  (十)加强评标活动管理。招标人代表的管理应严格落实《关于规范招标人代表管理的通知》(宁建招字〔2023143号)文件要求,担任技术标评审的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多于2名。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所代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落实评标澄清制度。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否决投标需要进行评标澄清的内容和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人评标澄清。评标委员会也应当对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进行投标人评标澄清。经确认为重大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十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管理。严格落实《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发现招标代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其行为进行记录。在南京市智慧城建综合服务平台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十二)加强标后履约管理。鼓励招标人建立履约管理体系,对中标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中标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建立不良履约行为诚信记录。招标人可以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应用投标人的履约情况。鼓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合同和补充合同、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价款结算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十三)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不断拓展公开信息范围,推动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透明。依据《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对招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媒介上公示。

  (十四)畅通异议和投诉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可以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

  (十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借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协同监管机制要求,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高效有力查办违法违规案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我委相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南京市住建委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宁建招字〔20141209号)、《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要求的通知》(宁建招字〔202250号)同步废止。

 

来源:“南京建设”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