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但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办法》鼓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时,鼓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给予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减免、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