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到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规字〔2025〕1号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到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月24日
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到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19〕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到岗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到岗是指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按照各自工作岗位,通过用户身份信息核验实施到岗考勤。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实名到岗考勤(以下简称“考勤”)管理体系。开工时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体系的“宁勤绩”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宁勤绩”开始实施考勤,考勤数据同步传输至“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效考勤时间为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的基本管理要求,相关责任主体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到岗履职要求执行。
第二章 考勤实施
第六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现场所配项目管理人员均需进行考勤。
第七条 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期间进行考勤,月考勤天数为实际工作日天数。
第八条 每日考勤时间应当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当天开始与结束考勤时间间隔不低于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第九条 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的单位,应当在现场留存暂停施工相关资料,并在“宁勤绩”填报后,暂停考勤;办理复工手续,恢复施工后继续考勤。因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等需应急处置暂停施工的,仍需按实际到岗情况进行考勤。
第十条 项目管理人员应当与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约定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及时在“宁勤绩”中更换考勤人员。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人员在正常施工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确需离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在“宁勤绩”中填报。
第十二条 根据工程开工至完工期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五个岗位所有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考勤综合管理,考勤综合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项目管理人员考勤实施情况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督促分包单位按要求进行合同信息归集、录入相关人员信息及做好项目管理人员考勤工作。
第十四条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考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所属的建设工程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监督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项目管理人员考勤日常监管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项目管理人员考勤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五条 各市级监督机构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管理人员到岗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采取督促整改约谈等方式处理,对弄虚作假行为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各市级监督机构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管理人员到岗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采取督促整改约谈等方式处理,对弄虚作假行为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项目部综合考勤情况纳入个人和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并作为差别化管理的参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