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1.如何理解《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的关系 ?
问: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的法》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但第九条第二款又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会给予价格扣除。上述两条规定似乎有冲突之处,应如何理解?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联合体和分包的规定中的“小微企业”应当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联合体其中一方提供的全部货物为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2%~3%的价格扣除。
2.对供应商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如何理解?
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此两种情况是要求供应商必须以联合体或必须以分包形式参加,还是满足比例要求的中小企业可以独立投标,不必再组成联合体或分包(比如,某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为中小企业生产或服务均为中小企业承接)?
答:对于供应商是否可以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作出判断。对于通过联合体投标和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应当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或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如何理解《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
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货物采购只要货物是大型企业生产的,就不享受政策。这个是面向厂商的。后文提到了联合体构成,视同中小企业和视同小微企业,又是面向参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在整个政策中,哪些是面向厂商的?哪些是面向参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
(2)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是联合体参与项目,这里是按厂商来填写,以便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视同政策来执行,还是按联合体或分包协议中的参与方来填写,以便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小微企业制造的合同份额占比30%的政策来执行?
(3)《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针对每个商品的部分内容几乎是固定的,能否采用表格形式来表达,便于评审专家在固定位置(列)上快速定位相关数据,提高评审效率?
答:(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关于联合体和分包的规定中的“小微企业”应当满足《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2)对于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所提供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方、服务承接方的小微企业的相关信息。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满足留言所述有关要求,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要求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联合体协议或分包协议需要公开吗?
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中确定分包公司。在实践中,有些项目可能比较复杂,需要向多家中小企业分包,而且投标人自身有严格的采购程序,无法在短时间内确定分包公司,导致无法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分包公司。对于投标人而言,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投标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承诺按招标文件协定的比例等要求向合格的中小企业分包吗?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该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须随采购合同一并公开吗?
答:(1)采用合同分包形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应当在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不能采用提问所述方式,仅承诺向合格的中小企业分包。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享受了相关扶持政策,联合体协议和分包意向协议应当随采购合同一并公开。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分包协议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联合体协议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予以公开。
5.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明显与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不符,但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认定其为小微企业吗 ?
问: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明显与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不符,但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小微企业,可以认定其为小微企业吗?例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设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了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投标人为建筑类企业(经营范围仅有建筑工程类,无物业管理),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其为物业管理小型企业,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此提出疑问吗?因为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明显与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不符,可以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而作无效响应处理吗?
答: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提问所述情形中,供应商应当对照物业管理划型标准,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可以不认可其中小企业资格,但不能以此为由否决其参加投标的资格。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