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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查重率”浅析标书自动查重技术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6-08-24

“查重率”浅析标书自动查重技术的应用

王帅中国人民解放军32619部队

摘要:本文基于一起使用自动查重技术识别的标书雷同案例,剖析该技术在招标采购监管实践中衍生的新问题,论证“查重率”在围标串标行为认定中的证据效力,进而提出优化技术应用效能的建议。

关键词:串通投标自动查重技术风险防范

围标串标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政府采购市场监管的重点打击对象,传统人工排查模式存在效率短板,难以精准识别日趋隐蔽的违规手段。标书自动查重技术的落地推广,有效缓解了采购人的监管压力,推动围标串标线索排查效率实现跨越式提升。伴随实践场景的不断拓展,该技术在应用中衍生出新型问题,其应用规范与优化方向需进一步研究与调整。

一、案例简介

某软硬件设备公开招标项目,标的物共有38项,设置核心产品1项,预算金额498万元,20257月组织开标评审,共1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评审期间,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查重软件分析标书雷同性,发现2组异常情况:AB公司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方案存在大量雷同内容,查重率达52.96%CD公司投标文件技术方案存在雷同,查重率为33.12%。评审委员会认为上述两组公司相互间存在较大串通嫌疑,但是评审现场不具备认定条件,允许其继续参加评审,存疑事项交采购代理机构事后核实。最后,经评审,E公司中标,C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7ABD公司均因其他原因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二、调查及处置情况

(一)AB公司核查情况

工作人员调查发现、AB公司所投标的“服务器”(非核心产品)为同品牌同型号,系B公司生产,初步判断A公司作为代理商使用了

生产商B公司提供的技术文档。经与AB公司沟通,B公司表示:事前不知晓A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投标文件均由公司人员自主编写,雷同内容出自公司投标库中通用化、规范化文件《售后服务保障2025.01》,系本公司原创文本。B公司作为国产计算机设备类生产商,产品常被其他集成供应商用于投标,上述文档通常会随产品一并提供。A公司表示:B公司曾为其供应多个项目的投标产品,A公司前期在询价相关产品时,B公司向其提供了原厂售后服务方案,公司技术人员以此为基础结合实际修改融合,纳入相关品类投标售后服务方案模板库,前期参与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其他同类项目时也使用了此模板。在本次投标前,A公司未主动知悉或被动告知B公司以投标供应商身份参与投标,本次标书为其公司人员独立编制。

工作人员将AB公司标书中售后服务方案与B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务保障2025.01》进行比对,发现雷同内容均出自该文件。同步核查确认,A公司提到的历史同类项目投标文件也包含同样雷同内容。采购人再次比对AB公司投标文件,发现实质性内容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对于巡检巡修商务条款,A公司响应为每年不少于2次,B公司仅承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检,未明确具体次数;对于维修响应时间,A公司响应为10分钟到场、1小时内完成维修,B公司承诺20分钟到场、半小时内完成维修。

据此,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以现有条件无法认定A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对两家公司不予处罚。

(二)CD公司核查情况

工作人员经核实发现,CD公司所投标的“磁盘阵列”和“分布式存储”(核心产品)均为厂商F生产,初步推测雷同原因为两家企业均使用了厂商F的技术文档。经与CD公司沟通,C公司表示:考虑到厂商F的产品是本项目核心产品,专门将其技术方案附在投标文件中,以此强调可以保证服务质量,对D公司代理同产品的情况并不知情。D公司表示:其在编制标书过程中融入了厂商F的技术方案,事先并未获悉厂商F向其他代理商提供了同质化技术资料随后,工作人员向厂商F求证相关情况,得到书面答复:厂商F在本项目中授权多家代理商使用其产品,统一提供了技术资料。经比对,CD公司的标书雷同内容均出自厂商F所提供资料。

采购人再次比对CD公司投标文件,发现实质性内容同样存在差异,例如,对于培训安排商务条款,C公司响应为每次培训10人、每年不少于3次,D公司未明确具体培训次数,两者对维修响应时间的承诺也完全不同。据此,采购机构认为凭借现有条件无法认定CD公司存在串通行为,对两家公司不予处罚。

三、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厂商技术文件是否构成串通投标。对此,可细化为三个子问题逐一剖析。

(一)投标文件部分内容一致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人视为串通投标。但是该法条设置的初衷是通过列举违规情形的方式指引采购人识别串通行为,而非强制要求使用者套用。所谓“异常一致”是指极小概率发生或者原本应该由供应商自行编制的内容出现大幅雷同的现象,核心在于“异常”如何界定,“部分内容一致”能否等同于“异常一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判断。回归案例,信息行业各品牌厂商之间的技术壁垒,决定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多为集成商参与投标。由于原厂售后服务具备兜底优势,集成商引用厂家技术文档编制标书属于行业常见做法,只是以往采购代理机构依托人工排查不易发现,而自动查重技术的普及使这一现象进入公众视野,因此不能排除当事人无串通行为但是投标文件部分内容一致的偶然性,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置方式并无不妥之处。

实践中,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情形通常有三类:一是错情完全吻合,多伴随行文风格相近、标点符号使用习惯高度统一等特征,属于

当事人在违规操作时的“低级疏漏”,可据此坐实围标串标行为;二是雷同内容来源于某公司独有或单独保管的资料,当事人难以给出合理解释,可以判定符合“异常一致”标准,应判定当事人投标无效;三是如案例所示,雷同内容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此时不宜武断视为串通投标,采购代理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允许当事人解释澄清,必要时深入核查线索并作出科学判断。

(二)重复率能否直接作为串通投标的量化标准

标书自动化查重属于新生事物,目前相关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范,业界关于查重率的应用标准亦未形成共识。案例中,两组供应商投标文件雷同内容均有合理出处,因此,即使查重率均超过30%,也无法认定为串通投标。相反,假设两份投标文件错情异常一致,哪怕查重率仅为0.01%,也能坐实违规行为。由此可见,查重率指标与围串标

行为的成立与否不存在直接线性关联。

回归技术应用层面,标书查重技术借鉴自学术诚信检测,但是使用场景却与论文查重有着本质差别。一方面,论文查重以遏制学术抄袭为目的,需要将被检测论文与文献数据库内信息纵向对比,而标书查重技术则用于不同投标文件的横向比对,两者参照对象不同。另一

方面,论文查重结果已被证明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可以将查重率作为衡量论文原创性的核心指标。相较之下,标书查重结果的客观性

易受干扰,原因正是投标文件引用厂家技术文件等碎片化资料导致查重参照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在查重前通常会自

动过滤招标文件条款等通用内容,但是即使如此,还是会产生不少误判结论,根源在于投标人信息获取渠道多元宽泛,查重系统难以对相

关信息全面精准过滤。

综上,查重率现阶段只能作为串通投标认定的间接关联指标,需结合投标人关联关系、报价相似度等要素综合研判,不能直接作为量化标准。

(三)投标人应主动避免标书雷同

除案例情形外,供应商群体过度追求标书厚度的现象亦值得关注,其中服务类项目体现得尤为明显。一些投标人为了显示其专业性,经常在投标文件中大量堆砌无关资料,甚至不惜从网上复制粘贴“凑页数”,导致标书动辄成百上千页,变相增加了内容雷同的概率。从实际情况看,一旦标书出现雷同情形,当事人即使未被当场判定违规,也难免要配合采购代理机构调查,此举会给评审委员会留下负面印象,对评分倾向产生潜在不利影响。个别专家为规避评审返工风险,甚至会直接压低当事人分数,导致其中标概率大降。因此,为提升查重精准度,避免采购活动当事双方资源浪费,采购代理机构有必要倡导投标人减少标书无关内容的冗余引用,主动规避与其他投标人标书内容重合现象。

四、对优化查重技术应用效能的建议

一是拓展查重软件功能。针对信息、物业、医疗设备等行业特点,分别构建行业专属文库和预警模型,提高通用共享信息识别过滤水平,提升检测精准度。通过AI语义分析,准确识别同义词替换、语序调整等降重手段,捕捉隐蔽性违规行为。利用大语言模型,从海量投标数据中自动提取关键信息,辅助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升评审效率。自动捕捉PS修图痕迹,为防范虚假投标提供技术支持。

二是完善风险预警规则。通过实操验证与数据沉淀,论证不同类别项目的查重预警阈值,进而制定基于查重率与其他异常指标协同验证的多重判断规则,区分“一般性文本趋同、实质性内容重叠、恶意内容照搬”情形,制定对应处置标准,降低查重环节误判概率。

三是优化技术应用环境。明确查重报告法定效力,制定自动查重工具操作规范,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公示查重规则、范围、颗粒度、阈值。差异化设置各类别项目投标文件页数上限,倡导严谨编制投标文件,避免供应商在标书篇幅上过度竞争,节约采购代理机构核查资源。

四是强化信息安全管控。查重系统需处理海量投标数据,一旦信息泄露,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查重环节保密责任,建立“上传检测存储销毁”全流程安全机制,上传阶段采用加密传输协议,检测阶段实行权限分级管理,存储阶段采用分布式存储系统,数据留存期满后自动永久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