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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8-24

省属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采购监督,全面提升省属企业采购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或“采购人”)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明确由省国资委列名监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资包括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物资、设备、材料及备品备件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

  第三条 省属企业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协同高效的原则,推动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安全韧性的供应链。

  第四条 省属企业应强化集团总部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内部分岗设权、分事行权、集体决策、监督追责等管理机制,加强对计划、采购、生产、物流等业务活动的集中管理,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覆盖各类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制度体系,明确采购计划、采购实施、合同签订与履行、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操作程序和全流程管控要点,确保采购工作有章可循、规范管理。企业境外子公司和项目涉及的采购,由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采购人是企业采购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责任主体,对采购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

  采购人可根据自身采购专业能力,自主组织实施或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代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采购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采购项目实际,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等规定,依法规范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履约管理等工作。

  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参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四种方式之一,规范开展采购活动。对于围绕企业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集团总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

  对于同类型、重复性招标项目,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按规定采用框架协议招标、集中招标等方式。小额零星采购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应根据情况专门制定抢险救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应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鼓励企业依规开展集中采购、电子商城采购。

  第七条 企业应通过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开展招标、谈判、竞价等各类采购活动,并将需求发布、供应商响应、成交等交易信息,统一汇聚至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确保规则标准统一、设施联通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建设电子采购交易系统。未自建交易平台的省属企业,可自主选择提供合理收费和优质服务的其他省属企业或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

  第八条 省属企业采购活动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除直接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中涉密等特殊项目外,企业应当根据行业属性,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方式。按规定有序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规范化。

  第九条 省属企业公开采购项目应依法依规公示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

  对于依法依规不对外公开或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采购项目,企业应列出清单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类别规范归档。

  第十条 省属企业应将采购过程中相关资料完整归档保存(含决策依据、审批文件、采购过程相关文件),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集团应建立全级次企业采购台账,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集中管理。采购台账至少应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单位、采购方式、采购内容、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中标(成交)金额等。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采购活动中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性采购等要求。鼓励企业采取预留采购份额、先试先用、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积极采购“三首”产品。

  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招投标重点环节管理,合理确定发包价格,建立健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机制,防范恶性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采购工作后评价,对采购全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系统梳理,分析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举措。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定期开展采购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并纳入内部巡察、审计重点检查范围,对企业采购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将企业采购管理纳入综合监督检查范围。省属企业应将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情况纳入企业生产经营责任落实情况,主动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5日。

2026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