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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招标代理机构,就其代理的招投标项目评审结果的无厘头质疑
发布时间:2019-01-18

某市某招标代理机构,就其代理的招投标项目评审结果的无厘头质疑

来源:今日头条

最近我接到某市某招标代理公司的某代理人员的电话,就其代理的某项目在招投标活动进入评审程序,就在其项目被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废标一事进行质疑。就在评标活动结束的当晚,招标代理人员电话质疑,我是评标委员会主任,质疑我是首选。他说到:这样就废标有点不可思议,他说要是原评委不复评就投诉我们,并要求以某投标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不足3家投标单位导致流标,这样废标的结果就没有见,意欲左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肯定是不合理且不合规的。对此无厘头要求,我是当即拒绝了。我说这个评审结果不是某个人的事,是评标委员会合意的一致的结果。再说,某家投标单位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你废这家他会投诉的,所以你以这条理由投诉我们也不成立。问题的关键在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文件中规定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备注: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而委托代理人要求填写身份证号码,没有备注:签字或盖章后,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这家投标单位响应了招标文件,没有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我们评标委员会开始讨论再三,虽然不符合习惯格式要求,但是招标代理人员“画蛇添足”的要求,投标单位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同意这家单位是有效投标文件。

综前述的情况,代理人也消停了几日,不隔几天后再次请求我们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复评,否则,这样的废标结果没办法公示,他说我们挖字眼扣字洞,我说我们是对自己负责、对招标人负责,更是对投标人负责,这样才体现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再消停几日,又电话质疑我,要我网上看看吧!控制价就是最高限价。我说你网上看看就编制招标文件,你也不看看是官网还是自媒体,要以行业标准及其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依据,才是合法合规合理选择,这样才能编制出操作性的强的招投标文件,才不至于这么多争议焦点问题。

其实,我们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评标评审的,不是我们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自由裁量的这样废标结果,该项目招标的是设计标,招标前附表文件中的招标需求条件设定如下:

招标人(法人)条件。要求具有综合资质甲级或景观设计甲级资质等级要求的企业;业绩要求近5年内完成100万或50公顷的类似绿化景观项目。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景观设计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业绩要求近5年内完成100万或50公顷的类似绿化景观项目。

设计控制价:100万。

供货期:60日历天。

其它情况。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初步评审,一共三家投标单位,初步审核通过。不过还是有一段争议焦点,问题是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的习惯格式条款,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和身份证,而代理人只需要填写身份证号码,没有类似法定代表人的备注提供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这家投标单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评标委员会一致通过,三家投标单位响应招标文件,于是进入下一步详审程序,接着就是采用综合评分法打分阶段。其中,打客观分时,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合意一致,投标单位都算好了,有误必然引起投诉;打主观分时,凭着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对本项目设计标的各类技术的见解,打的主观分会反映出每个专家的观点分,所以主观分可以有差异,畸高或畸低除外。

在我们计算商务标分值时,给定的条件有误,无法计算结果,缘由利用最高限价的40-70%计算商务标分。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都在设计控制100万范围之内(依次91.8万、90.5万、89.2万),无效报价按“0”分处理。如果没有“无”最高限价的条款,且把控制价当作最高限价,这么说三家都是不符合条件的无效投标报价,无效报价按0分处理,我们怎么能推荐中标候选人呢?不能简单地认定无效报价的某家投标单位中标,不管哪家中标都会引起投诉。

再说,招标文件中的前述的利用最高限价的确定有效价,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文件中规定,该项目最高限价(无)。针对控制价和最高限价,在没有仔细看招标文件时,争议的焦点是控制价和最高限价的区别或雷同的见解,最后一致认为控制价和最高限价的区别,不能简单地认定最高限价就是控制价。反复地看完招标文件的条款,发现前述的本项目(无)最高限价。

问题导则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编制招标文件设定的条件逻辑混乱,有画蛇添足因素,最终会引起设定条件自相矛盾。说给业主看了,不代表责任在业主,正因为业主专业性不够,才有委托合同约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

评标委员会每一个成员,在评标评审的每一个环节中,都是把握住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不要擅自使用自由裁量权去处理一些实质性,招投标法某条款规定,评标评审时,除了一些影响结果的实质性因素,尽可能地有利于潜在投标人市场准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