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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伟:如何妥善处理政府采购“报告”?
发布时间:2019-01-10

张松伟:如何妥善处理政府采购“报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月3日~4日,由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举办的14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在北京成功召开。新年演讲作为集采年会的拳头节目,每届都能为与会嘉宾带来精彩的知识盛宴。在本届集采年会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以《政采法规里“报告”的内涵、边界与风险》为题,对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的“报告”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并做了精彩的解读。


  在政府采购实务当中,如果碰到需要“报告”或者书面报告的情形,报告人该如何处理?收到报告之后,有关部门要不要答复?如果收到报告后事事答复,是否有违“放管服”精神?如果该报告不报告、该答复不答复,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对这些一直困扰着一线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的问题,张松伟用1个多小时的时间进行集中阐释。


  “政府采购法规体系里一共有17处提到‘报告’一词,要做到准确理解首先得厘清 ‘报告’的涵义及其与‘备案’、‘核准’的异同。”张松伟说,政府采购法规里的“报告”基本上都是动词属性,即作为 “正式告诉”的意思。报告、备案、核准,这三个词在法规里,是情况处理的三种状态。


  张松伟介绍,按报告人来讲,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存在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情况最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报告”的情形,主要有五类,分别为重新评审、互相监督、监督专家、终止中标、质疑答复。作为评审专家,有两类报告内容,第一类是监督供应商;第二类是监督违法行为。而财政部门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它的报告内容在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定期考核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重要情况,应当向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在演讲中,张松伟着重分析了 “报告”面临的问题,他说实务当中,关于“报告”有三个问题困扰着从业人员。


  第一个问题是报告必须是书面的吗?他认为,最好是书面报告。原因在于,政府采购牵涉到各方利益,一旦发生纠纷,最讲究的就是凭证。把报告在实务中以书面形式来递交对于报告人和有关部门都是十分有利的事情。


  第二个问题是报告是否需要答复?讲到这里,张松伟卖了个关子,他说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四种报告的无风险处理中他会讲到。


  第三个问题是报告如果做得不合规,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张松伟表示,对于报告人来讲,应当报告不报告或者报告不合规,就是程序违法,会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还可能引发废标;对于专家来讲,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基本要求;对于受理报告的有关部门,如果该处理而不处理,也会面临被追究渎职、玩忽职守责任的法律风险。


  最后,张松伟对四种报告的无风险处理进行了详细讲解--财政部门作为报告人需要向人民政府报告,道理很简单,操作也没有争议。张松伟重点讲解了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为报告人需要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四种情形。这四种需要报告的情形怎样做才能避免风险呢?


  第一种情形:重新评审。重新评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严格限制的。因此,一旦发生重新评审,必须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二种情形:监督(监督供应商、互相监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都存在监督供应商的问题,碰到供应商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形;还有就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之间的互相监督。


  第三种情形:终止招标。也就是发生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需要报告。


  第四种情形: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


  那么,作为财政部门来讲,怎样答复才是依法合规又合理的呢?如果把报告当作备案,会不会被追究渎职、玩忽职守?如果把报告当作核准,是否有违“放管服”精神?在张松伟看来,财政部门对于所有收到的报告,都不能等同于备案。就是要给报告人一个基本答复“收到”;对于那些可能涉及严重违法违规、关乎公平和正义的报告,则一定要告知报告人,等待财政部门的答复。只有如此,财政部门作为受理“报告”的有权部门,才能给自己规避风险。


  演讲的最后,张松伟说,关于报告的内容,如果处理得不好,会留下很多空子给不遵纪守法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去谋一己之私,也事关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基本目标的实现。目前地方财政部门尚没有一个地方根据上位法来制定本地区的关于“报告”如何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期待第一个吃螃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