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军招标采购
问:我们是一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最近代理了一个政府采购服务招标项目。开标后,由我们代理机构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了审查。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在审查评审报告后发现资格审查结果有误,把原本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供应商错认定为不符合资格条件剔除了。
我们对照了一下法条,这种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请问: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是不是要废标以后重新招标了?
张志军:个人认为应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进行资格审查,以纠正资格审查错误。重新资格审查后,请原评标委员会对“误杀”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
财政部87号令颁布实施前,如出现资格审查错误,可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并纠正资格审查错误。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把评审活动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三个阶段,其中资格审查改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行使,评标委员会不再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根据这一分工,87号令对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情形也作了相应调整,该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包括如下四种:①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②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③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④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和财库69号文相比,87号令删除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这一情形。
但是,法条中这一表述的变更,并不意味着一旦资格审查出现错误,就只能废标而不得重新组织评审。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八条还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依据这一规定,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错误,财政部门可责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改正。
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实践中,资格审查错误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误杀”,即把原本合格的供应商认定为资格条件不合格;另一种是“放任”,即把原本资格条件不合格的供应商错以为是合格供应商放入符合性审查阶段。对于“误伤”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改正上述错误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该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评审;对于“放任”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