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星期 | 提问人 |
| 回答人 | 回答人过程中解析 | 群主结论 | |
2020/4/13 | 星期一 | 孙丽伟-太平洋人寿广东分公司 | 请教各位老师一下,消防工程:投标单位为深圳一家消防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没有资质,请问用总公司的资质可以吗?合同和总公司签订?那这个与分公司投标不产生冲突吗? 他们是分公司投标(也是我们的施工地点),这样与他们总公司签合同有没有问题?我们是个小工程,10来万这样,也没什么特殊要求,通常都是含税全包,验收通过就可以了;依您的意见,授权、双方盖章。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投标及施工单位,合同和总公司签订,付款也是对总公司。报建及验收也是由总公司吗?还是授权给分公司 | 市政鲍圣捷 | 分公司没法申请资质的。肯定是总公司做;另外提个醒。 分公司 小心挂靠的问题。一切问题 全部要找公司对接。是的。签合同应该是没问题的,最好 分公司和总公司双盖。总公司给分公司个授权书;不过责任主体是总公司;个人看法,分公司签合同对发包人还是有点小问题。施工主体是有资质的单位。分公司没资质的。对;如果你们觉得和分公司可以签合同的话;建议和总公司签较为稳妥,后面验收都办证都没啥问题。总公司 我建议用总公司签。 | 施工项目,分公司不能以自己名义投标。 | |
中招国际姜礼勇 | 施工项目一般投标人资格第一条就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这个分公司不具备的,看看你的招标文件是怎么要求的 | ||||||
2020/4/13 | 星期一 | 她的名字 | 请教一下大家:招标文件里的合同条款在实际中标后签订时,双方可以视情况再协商更改吗?相关法律法规有没有这方面的约束?比如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一些技术要求这些能直接在原合同上作更改吗 | 市政鲍圣捷 | 原则性不能改;比如付款条件这类的不能改;稳妥点 小问题签补充合同 | 合同签订时,不得修改实质性内容 | |
白如银-白话招标 | 看,招标投标法第46条; | ||||||
张志军 | 对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如果涉及到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方面的,属于实质性内容,不得变更 | ||||||
2020/4/14 | 星期二 | 中实~燕 | 各位老师,咨询一下,有个中央投资项目,预算金额50万,甲方委托代理公司招标,招标公司在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并拟从自己公司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请问这样操作可以吗? | 中招国际姜礼勇 | 不是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很严谨;专家的一般采用随机抽取方式,在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选取 | 非依法必招项目,可以自己选聘专家 | |
2020/4/14 | 星期二 | 刘郡 | 请教一下群里的老师:同一个招标文件的两个标段分别开标,每个标段只能中一家。报名4家,有一家没交投标保证金弃权了。剩下的三家里面有一家中了第一个标段,那第二标段还能开评标吗?这个情况,哪个法律的第几条有相关规定吗;那只有俩家,也可以开标吗? | 中招国际姜礼勇 | 中标单位继续投第二个标段没有问题啊,正常评审就行 如果排第一,根据招标文件不可兼中的原则,顺位递补;不是四家嘛,一家没有提交保证金弃权了;A公司在第一标段中标了,是可以正常投第二标段的,只是没有中标机会而已;投标人不足三家那不能开标;这个无解,要么改采购方式 | 第一标段可以开标,第二标段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 |
2020/4/15 | 星期五 | 她的名字 | 请教一下大家:有招过非政采项目的铝合金窗采购和安装吗? 是否能将《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属于装饰装修资质吗?我不是说这个证书属于装饰装修资质,我的意思是门窗采购和安装项目是否属于装饰装修资质范围内?我们这个项目走场外,那么资格条件得怎么设置呢?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我看网上有很多只要求营业执照或者要求装饰装修资质的。求指教;像检验报告和认证证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有些纠结。还是说供货时提供?那《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证证书》是门窗必须提供和要求的吗? | 张凌(前滩) | 我们采购的时候只要门窗的检测报告满足设计要求就行了,我个人认为“《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证证书》”不属于装修资质,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门窗原来有资质,现在取消了,门窗作为材料采购,安装作为专业分包,并入总包;首先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因为每个项目的门窗设计都是不一样的,都是设计出来后,将窗做好送检才会有这个项目的检测报告。其次我们确实资格条件要求营业执照,并且有经营范围包含门窗,还要有类似项目业绩 | 《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证证书》不能作为资格条件要求 | |
曾义律师~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专家 | 不能! | ||||||
市政鲍圣捷 | 我理解不属于;相当于构建采购构件;这个看你们管理思路了 如果带资质 这个单位承担施工质量 包工包料。如果只是材料采购 只对材料质量负责;可以在资审时提供 便于后期供货管理。你了解下 是否影响后期手续;如果影响必须提供 | ||||||
中招国际姜礼勇 | 这个省级认证证书不能作为资格要求,可以作为技术要求,是否要求看设计文件;门窗供货及安装没有专门的施工资质,套一个装饰装修没有问题。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有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招标人可以免责的。 | ||||||
2020/4/15 | 星期三 | 二猫 | 请教:政府机关的办公楼改造设计,走政府采购还是工程招标系列 | 任超 | 两个都可以 | 设计一般认为是工程服务,达到依法必招的规模标准的,走工程招标相关规定 | |
2020/4/15 | 星期三 | 张佳 | 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办法技术评分设置如下:1.投标企业技术方案的可行性(0-10分)2.对产品技术性能、参数的响应性(0-10分) 3.产品主要部件的质量(0-10分)4.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先进性、稳定性、操作性及维护性(0-10分) 5.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流程、技术装备情况(0-10分)。 请问:这样设置技术评分是否违反87号令55条里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并设置相应区间。”最多得10分,……最多得7分……还是直接就……得10分…得7分…得4分……合适?如果就小项最多得2分。是否也需要细化出几条?比如,投标企业技术方案的可行性(0-2分),分值很小也需要细化一下吗?是不是和分值大小无关,必须细化和量化? | 河南飞洋刘攀 | 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强,质量保障措施全面、可行得10分; 方案基本科学、合理,针对性较强,质量保障措施较全面、较可行得7分; 方案一般,针对性一般,质量保障措施全面性、可行性一般得4分; 质方案不太科学、合理,针对性差,量保障措施不全面、不可行得1分。 | 同意刘攀先生的观点,原招标文件的规定违法。必须设置分档评审标准和对应打分区分 | |
张志军 | 违反;我理解也是要分档的,类似于你举例的分值小的评分项,可设置三档:不合格,0分;合格,1分;优,2分。制定出不合格,合格和优档的评审标准;供参考 | ||||||
黄超 | 评分标准要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不合格得0分的 评审因素里要明确技术方案什么情况下不合格 另评审因素量化也要与采购需求 商务等条件的具体细化量化要求对应 | ||||||
2020/4/15 | 星期三 | 谢国栋 | 请教各位老师,一个服务类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后有供应商对评标结果质疑,质疑评分错误,并要求重新评审。代理机构经初步核实,发现供应商质疑属实,确实评分错误,但该评分错误不改变评标结果,且该评分错误不属于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任意一种情形。现请问该情形是在协助质疑处理时直接由原评标委员会纠错还是先报告给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启动检查程序,重新评审再纠错。请问黄老师,那还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评,改正评分错误吗?还有,就是该事项有法律规定是否必须书面告知财政监督部门吗?有一个奖项本不该得分在评委评审时,多得了1分;代理不想推翻原中标结果,只是想改变评分错误;是否可以按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 黄超 | 根据财政部94号令16条答复即可;本不属于重新评审范围;不能组织原评委会进行重新评审是肯定的;其他怎么办得看你这详细情况;评分错误具体是指?采法条例七十五条;财政部87号令 67条;如不选择67条重组评委会评审 只能重新采购;有违法行为人员不得参加新组建评委会;未按规定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属于条例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还有74号令21条;如果不能有救济渠道只能重新采购;对于非招标方式 因为不属于可以重新评审情形 根据21条以及 37 43 50条 只能终止采购活动 重新采购;招标方式项目则有补救措施 即87号令的67条 | 如供应商的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看可依据财政部94号令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 |
2020/4/15 | 星期三 | 婷子婷~ | 67条重组评委会评审,是指不能组织原来的评委评,但是可以重新组建其他评委评?这个“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跟“不能组织原评委会进行重新评审”怎么感觉是一个意思呀;那就是说评审有误,不属于规定的情况就可以重组评委会评审,但是不能是之前那些评委? | 黄超 | 不属于财政部规定德可以重新评审情形;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可以重新评审情形见财政部87号令第64条;两码事一个是愿评委会 必须之前那帮人;后者是重组评委会评审;可能也包括原有人员 但原人员违法的定然不能参与新建评委会;是的 之前评委会违法 严格说要送进行处罚 | 重新评审和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后者是重新组建一班评审怼怼,对原项目进行评审。 | |
2020/4/15 | 星期三 | 燕子 | 算错了,也是违法? | 黄超 | 不该得的分给了 这和分数加减乘除搞错了是两码事;条例四十四条例规定情形详见87号令64条 74号令37 43 50 条以及214号文34条;不按规定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在上述情形之列;属于条例七十五条违法情形 评审意见无效 切要禁止该批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2020/4/15 | 星期三 | 王健 | 各位老师好,咨询一下,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中,在投标文件中能否用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来做业绩? | 燕子 | 这个应该可以的,看招标文件的要求,需要的是什么业绩啊,这个不是更有说服力。 | 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应业绩 | |
2020/4/17 | 星期五 | 飘渺 | 大家好,请问下现政采服务类是 否有新规定低于20万的不用招标了啊?想请问各位有这方面的文件没有?多谢! | 河南飞洋刘攀 | 桂财采〔2019〕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四、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改革方案》“较大幅度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积极稳妥降低公开招标的比重,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要求和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统一为200万元。自治区本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 自治区本级及市县级单位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统一为60万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 | 分散采购项目,如低于采购限额标准,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管辖,可以直接发包 | |
2020/4/17 | 星期五 | 大白 | 张老师,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请问这句怎么正确理解?比如招标文件要求可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投标人三年内化工工程业绩在五项以上时,作为联合体,是每家成员都要有三年五项的业绩还是,联合体成员单位三年内共完成五项业绩就行;是《投标联合体资质等级如何认定?》这篇文章吗?比如,我工程项目要租用50台吊车,想采用联合体方式招标。其中两家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当审查资格条件时,是否需要两家单位均有50台以上吊车?还是,两家公司总计有50台吊车就行?张老师,那如果是另外一种情况,一个化工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设计综合甲资质,两家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是否需要两家公司都需具备设计综合甲的资质?那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中的“均应当具备”如何理解? | 张志军 | 网上搜一下,有我以前写的文章;看分工;如果你想解决业绩的问题 那篇文章不能解决;补充如下内容:什么项目,什么类型的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构成; 总计。这个不是业绩啊 |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是指:联合体成员都须具备承担联合体协议分工中的工作的能力。 | |
市政鲍圣捷 | 你是国有企业采购还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工程?如果是前者自己定;后者我理解看联合体协议的分工 不需要都满足招标文件设定的条件;不需要;另外综合甲应不需要联合体了;综合甲各类设计都可以做。单设计项目,如果是定了综合甲 没必要再同意联合体了。 | ||||||
中招国际姜礼勇 | 简单的说,你有设计资质,做设计。我有施工资质,我负责施工。这就是相应的能力。干什么活具有什么资质能力。 | ||||||
2020/4/17 | 星期五 | 叶珍 | 请假各位专家一个问题,本单位准备采购一货物,采购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该货物有两个标准,单位准备采用遴选方式发出采购公告。现使用部门提出只允许低标准的货物投标,请问这样是允许的吗? | 中招国际姜礼勇 | 不挺好嘛,够用适用就好 | 如该标准满足使用需求,是可以的 | |
2020/4/18 | 星期六 | 阿美 | 请问老师们,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吗 | 火炎云 |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户。 | 个人工商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