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南京招标投标协会。英文译名:NanjingTenderingAndBiddingAssociation,英文缩写:NJT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南京地区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依法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完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为促进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46号舜泰楼二楼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化建设;
(二)受业务单位及其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组织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调研、考察,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协助进行招标投标行业规范化建设,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开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和会员培训,提高会员单位执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为建设项目业主、招标人、投标人组织、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等,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宣传表彰先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增强凝聚力;
(六)总结推广工作经验,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学术研究,进行业务研讨,促进行业发展与进步;
(七)制定行约行规,规范会员及执业人员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
(八)发展与市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的内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编印招标投标的学术文章、经验总结、重要信息、专题资料,协会简报等,为会员提供学习材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以协会名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推选会长、副会长,选举或决定聘任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项,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按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及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9日协会四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